| 公司介绍 | 本公司是1993年2月16日经河南省体改委豫体改字〖1993〗18号《关于设立巩义市中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巩义市电厂、巩义市电业局、巩义市铝厂三家共同发起,于12月10日注册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总股本78,198,000元,巩义市电厂以其经评估确认的生产经营性资产5,018.2万元按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17%,由巩义市国资局持有;巩义市电业局以现金760万元认购股份;巩义市铝厂以现金250万元认购股份;其他法人股东和公司在册的990名职工均按1:1的比例以现金共计1,791.6万元认购股份。公司名称为巩义市中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
1994年3月18日,公司法人股东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洛阳吉利石油公司、谭村湾煤矿分别和巩义市电业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52.6万股、48.3万股、31.7万股、19.4万股股权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巩义市电业局持有。巩义市电业局持有9,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仍为第二大股东。巩义市体改委于3月28日以巩体改发〖1994〗6号《关于巩义市中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予以批准。
1996年11月20日,根据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河南省体改委以豫股批字〖1996〗30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确认的批复》对本公司予以重新确认,1997年1月28日,公司在河南省工商局重新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更名为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1997年,为符合河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豫证办字〖1997〗28号《河南省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在河南权证交易所进行柜台交易的企业必须满足 "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要求,同时也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经8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和9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9月19日经河南省体改委豫股批字〖1997〗59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公司对内部职工定向增发了708.472万股内部职工股,认股价1.57元/股。增资后公司总股本达8,528.272万股,内部职工股增加到2,162.372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5.36%。
1997年11月,经郑州市体改委郑体改字〖1997〗第93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权证在河南权证交易所挂牌交易请示的批复》批准,公司2,162.372万股内部职工股在河南权证交易所挂牌交易。1998年9月,根据国办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本公司权证交易停止。
199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根据巩义市政府11月巩政文〖1998〗67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通知》、12月巩政文〖1998〗 68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的通知》和巩义市国资局巩国资〖1998〗7号《关于调整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通知》,原巩义市铝厂持有本公司的股权250万元和巩义市国资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5,018.2万元划归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持有,豫联集团相应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5,268.2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61.77%。
1999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豫联集团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书》。按照该协议,公司以1-5#发电机组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评估值为118,046,025.23元)与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生产经营性资产(评估值为213,804,102.27元)进行置换,置换资产差额部分95,132,217.07元从公司对豫联集团的应收账款中一次性扣除。资产置换后,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电解铝的生产和销售,成为铝电合一的电解铝生产企业。
2000年7月,为规范内部职工股超比例发行问题,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0〗30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批准,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以每股2.04元的价格(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追溯调整前1999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按32.8%的比例将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共计708.472万股(1997年增发数量)转让给豫联集团,所有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股东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贺怀钦先生全权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巩义市公证处对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股权转让事实公证书》。此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内部职工股为14,539,000股,持股比例降为17.05%,豫联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9,766,720股,占总股本的70.08%,仍为第一大股东。
2001年2月8日,公司股东巩义市利民冶炼厂与公司另一股东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0万股权以每股2.14元的价格转让给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持有公司股份1,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河南省人民政府于3月16日以豫股批字〖2001〗11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对该次转让事宜予以批准。
2001年3月19日,河南省财政厅以豫财企〖2001〗31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更事宜予以认可,对目前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予以批复。
2001年3月28日,由于公司股东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不具有法人地位,无法开立股票账户,经协商,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与巩义市怡丰实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的104万股权以每股2.14元的价格转让给巩义市怡丰实业公司。巩义市怡丰实业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2001年5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1〗12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对该次股权转让事宜予以批准,并已在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28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成功地采取100%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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