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范围 | 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与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
主要产品及市场
本公司年产贵州茅台酒不足4000吨,在国内的销售全部由公司控股的销售公司进行。公司产品目前在国内的主要市场集中在山东、河南、辽宁、江苏、贵州,2000年,上述几个市场销售占本公司销售收入的37.41%。此外本公司产品还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出口主要是通过本公司下属进出口公司与贵州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共同进行,出口的品种主要是53、43、38度贵州茅台酒及部分陈年茅台酒,年创外汇收入近1000万美元。 |
| 公司介绍 | 历史沿革
本公司于1999年11月20日,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现更名为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24,830.63万元投入股份公司,按67.658%的比例折为16,800万股国有法人股,其他七家发起人全部以现金2,511.82万元方式出资,按相同折股比例共折为1,700万股。公司总股本18500万股。
本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在上交所以上网定价方式成功地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7150万股(国有股存量发行650万股),公司总股本增至25000万股。
主要发起人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酒类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股权管理与投资,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与销售,餐饮,住宿,旅游,运输服务。
公司前身可追溯至分别创建于1862、1879、1929年的成义烧房、荣和烧房、恒兴烧房等三家烧房。1951年,仁怀县人民政府通过没收、接管与赎买的方式,将三大烧房国有化,成立了"贵州省专卖事业管理局仁怀茅台酒厂"。 1953年更名为贵州省茅台酒厂。
1996年7月,经贵州省政府批复同意,原贵州省茅台酒厂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18日,中国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个全资子公司(贵州茅台习酒有限责任公司)、2个控股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1个参股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
商标
目前本公司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所用"贵州茅台"商标为集团公司所拥有,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了有关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主要条款是:集团公司将其注册的"贵州茅台"、"茅台"、"贵州"、"茅台女王"、"汉帝茅台酒"、"茅台MOUTAI"、"茅台王子"、"茅台不老"等商标许可给股份公司使用,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商标许可期限为5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集团公司将商标无偿转让给股份公司;协议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前两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使用费为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2%;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费将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年使用费最低为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1%,最高为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2%,具体比例在综合考虑双方在保护许可商标方面的贡献和乙方在许可商标品牌宣传和广告投放方面的支出等因素后协商确定,但无论按何种比例收取使用费,每一年度的使用费最高均不得超过许可期前二年所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平均值;上述商标使用费每二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应在上年度结束前的六十日内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定;此外协议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严格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