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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港澳资讯600538 更新日期:2009-06-30◇ 灵通V4.0
★本栏包括【1.最新公告】、【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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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9-03-31|08-12-31|08-09-30|08-06-30|08-03-31|
|每股收益(元) |-0.0800 |-0.6200 |-0.2100 |-0.1300 |-0.0500 |
|每股净资产(元) |1.0300 |1.1100 |1.5200 |1.6000 |1.6500 |
|净资产收益率(%) |-7.74 |-55.95 |-14.06 |-8.24 |-3.24 |
|总股本(亿股) |2.7922 |2.7922 |2.7922 |2.7922 |2.7922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2.2573 |2.2573 |2.2573 |2.2573 |2.2573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5349 |0.5349 |0.5349 |0.5349 |0.5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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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31 每股资本公积: 0.327 主营收入(万元): 4940.85同比减-35.08% |
|09-03-31 每股未分利润:-0.427 净利润(万元): -2224.17同比减-48.96% |
|★最新公告:06-03日刊登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06-19日北海国发(600538)重组屡败屡战 大股东急于套现脱身。(|
|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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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8年度 年末利润不 |★2009中报预约披露时间: 2009-08-21 |
|分配(实施) | |
|【分红】2008中期 中期利润不 | |
|分配(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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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告】
2009-06-03刊登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北海国发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对已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第八章"董事会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新年度的经营计划等内容予以补充公告,具体内容和补充后的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修订稿)详见2009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最新报道】
2009-06-19北海国发(600538)重组屡败屡战 大股东急于套现脱身
北海国发(600538)的道路越发不好走,引进燃料乙醇定点许可迟迟未获得许可,又遭大股东抛弃,意欲抽身,一方面是债务缠身,债款催门,另一方面是生产难以维持,北海国发的命运一时间成为悬念。
然而北海国发的股价却与其境遇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局面。自今年6月以来,曾多次冲击涨停,市场预计生物燃料再次被热炒,而事实是否如此?
重组屡败屡战
股价一路飙升
近日,北海国发股价直线飙升。2009年6月18日收盘9.86元,自去年10月以来,最高涨幅超过300%,目前该股已经连创反弹新高,却未经适当的调整,有市场人士认为该股可能因为向生物质新能源领域转型有望引发价值重估而热炒,但是颇有些讽刺意味的是从去年开始,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产能不足,成为北海国发3家主要控股子公司中亏损最为严重的一个。
2007年,公司收购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增资5000万元,意欲涉足燃料乙醇领域。但是,燃料乙醇的定点“许可证”迟迟未尘埃落定。
不仅转型未顺利实现,几乎所有利好消息在北海国发身上都终究是一场虚幻的梦。北海国发的二次重组也夭折。
北海国发的持股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5349万股,占总股本的19.16%。王世全在其中持60%,杨宁持40%。第二大股东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持1935万股,占总股本6.93%。其余是基金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均在2%以下。
2008年10月,北海国发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被转让给上海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通盛通过国发集团持有北海国发19.15%股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一次重组拉开序幕。
然而2009年1月17日,北海国发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事宜戛然而止。由于国发集团的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质押给北海市人民政府,经多次与北海市政府汇报沟通,国发集团股权过户依然无法完成。2009年1月15日,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于2008年10月13日签订的《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月3日,北海国发宣布开始第二次重组,再次向外界透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宜,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但此次重组也以失败告终,2009年3月4日,北海国发公告称,由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组意向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最终无法达成一致。经研究,决定停止筹划该事项各项相关工作。
“北海国发的股价完全与重组有关,几乎靠重组炒作,每次重组消息一出,其股价就上去。而北海国发的主营一直不被看好,业绩亏损严重,股价与其基本面相背离。”东方证券生物医药分析师告诉记者。
债务重重官司缠身
大股东意欲全身而退?
虽然第一次重组北海国发未能如愿,但始终还是透露出大股东广西国发集团意欲抽身的念头。
北海国发是国内唯一一家从事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加工的上市公司。公司自2003年1月上市后,除上市当年净利润增长18.6%,其后几年利润一路下滑。2008年年报显示,实现营业收入3279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58.47%,实现净利润-1731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800%。
北海国发称,净利润大幅下降、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资金较为紧张,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办理银行借款转贷手续,银行贷款大部分逾期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大幅度增加,公司部分下属企业严重亏损,对公司2008 年底应收款项、存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对过期、变质的存货进行报废、核销。
伴随着业绩的亏损,北海国发的债务也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一发不可收拾。
北海国发2007年和2008年分别向交通银行(601328)北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共计7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18日,公司尚未偿还该笔借款的本息。公司表示,由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办理银行借款转贷手续。截至1月20日,公司在交通银行北海分行新增加逾期银行贷款7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09年1月18日),贷款的用途为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
截止2008年12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有47464万元逾期银行贷款,其中公司总部有逾期贷款32864万元,控股子公司有逾期贷款14600万元。
2009年年初,各大银行纷纷起诉公司,使北海国发举步维艰。
同时,北海国发借贷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过多,利息负担重,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应收账款回收较为困难,使得其下属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下属企业盈利能力差,沉淀了一些不良资产,且经营管理不到位,造成不同程度的存货变质、应收账款形成坏账等,降低了资金周转率,造成资金短缺。
仅今年2月2日一天,该公司就收到了广西北海中院出具的四份民事裁定书和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总冻结或查封资产约1.7亿元,另冻结国发集团持有北海国发的限售流通股1172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债务之外,北海国发遭遇连环诉讼无疑是对其资产重组雪上加霜。北海国发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告称,以上诉讼案件将会进一步加大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并影响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该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对此,北海国发也准备了解决方案:加快处理闲置固定资产和盈利能力不强的下属企业,偿还银行借款,降低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实施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加大应收账款的管理力度,加速有限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但总是事与愿违,白海国发的重组路越发迷茫。
而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对于北海国发的控股股东而言,面临这样一家亏损局面几乎控制不住的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套现后顺利脱身。”
变卖家财无人问
重组成“习惯性流产”?
北海国发不仅陷入债务官非缠身,岌岌可危,而自身变卖家财似乎也无人问津。
根据北海国发年报称,为归还部分银行借款,降低银行负债,补充部分流动资金,公司拟将公司的国发药业大楼、国发物业大楼和国发华联商厦进行转让,归还银行借款。公司自2007 年底至2008 年底,曾多次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拍卖的资产均流拍,处理固定资产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北海国发一度向外转让不良资产,却苦于无人接手。2009年4月29日,北海国发公告称,公司将持有的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股份,以4593.6万元进行转让。本次转让的资产尚未确定受让方,待确定具体受让对象后,公司再予以详细公告。
熟悉北海国发人士表示:“北海国发目前来说处境艰难,主要是没有买家肯接手,经营亏损,债务繁多,这个摊子现在没人肯扛下来。公司只有自身通过变卖资产减轻压力,但是也很难有人要。”
至于北海国发是否破产,有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北海国发已经在寻找新东家,继续加强与债权银行、法院、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政府部门也会出手,但计划赶不上变化,目前北海国发只能寄期望于重组。”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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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9-06-19 | 成交量(万股) | 46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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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 日跌幅偏离值达到7% |成交金额(万元)| 418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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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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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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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解放大路证券营| 1187.87| |
|业部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庆路证券营业| 1070.87| |
|部 | | |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人民路证券营业| 650.31| |
|部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重庆路证券| 458.04| |
|营业部 | |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标山路证券| 447.72| |
|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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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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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 | 707.33|
|部 | |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 | 697.10|
|业部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 | 604.64|
|部 |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 | 550.14|
|业部 |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鼓楼南街证券营| | 519.83|
|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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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9-05-27 【类别】: 其它事项
【简介】: 由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导致公司不能及时
办理银行借款转贷手续。截止2009 年5 月26 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新增加逾期银行贷款1,800 万元,贷款的用途为二年期项目
资金借款。
截止2009 年5 月26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有55,764 万元逾期银
行贷款,其中本公司有逾期贷款41,164 万元,控股子公司有逾期贷款14,600
万元。
目前,公司正加速资金回笼和闲置资产处置,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
妥善地解决。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69%的子公司,简称"湖南国发")
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5月31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31日-2007年5月30日。湖南国发以其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号:岳云国用(2004)第135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38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40号]和机器设备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国发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10月31日,本公司向建行北海分行归还了300万元本金。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剩余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789,889.99元,违约金1,631,490元,合计21,421,379.99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建行北海分行对湖南国发用于抵押的岳云国用(2004)第135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38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40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行北海分行对湖南国发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发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21,421,37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发集团和湖南国发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7年8月27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2008年8月30日;本公司2007年11月22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2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3日-2008年11月22日。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万元,利息4,290,725.31元,违约金3,528,954元,合计48,319,679.31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5月31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31日-2007年5月25日,国发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09年2月17日,本公司累计归还该笔贷款本金1780万元。
本公司2007年4月25日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27日-2008年4月26日,国发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剩余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0万元,利息2,094,384.6元,违约金1,321,152元,合计13,615,536.6元(本金计至2009年2月17日,利息和违约金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建行北海分行对本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发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13,615,53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及国发集团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6月9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14日-2007年6月13日。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北部湾西路的土地和房产[权属证号:北国用(2003)第803518号,北房权证(2003)第00051775号,北房权证(2004)第00061448号]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2,525,029.85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利息1,565,329.85元,违约金959,700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建行北海分行对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北部湾西路的权属证书编号为北国用(2003)第803518号、北房权证(2003)第00051775号、北房权证(2004)第00061448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9月20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9月21日-2007年9月20日。本公司2007年4月24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27日-2008年4月26日,该笔借款本公司归还了150万元借款本金。以上两笔借款,本公司以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北国用(2004)第602086号2295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万元,利息3,776,095.89元,违约金3,571,455元,合计32,847,550.8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本公司位于北海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北国用(2004)第6020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本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诉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能源")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日前收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崇民初字第8号),受理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诉国发能源和国发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 (以下简称"农行扶绥支行")
被告一: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国发能源于2006年分别向农行扶绥支行借款3,100万元,其中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11月10日,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29日至2007年11月29日,国发集团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以上贷款到期后,国发能源和国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及担保义务,影响农行扶绥支行信贷资金周转。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00万元,利息1,772,183.69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9月20日,以后至债务履行日的利息另计),本息合计32,772,183.69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对国发能源和国发集团价值人民币32,772,183.6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提存、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崇民初字第8号)受理了本案。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农行北海分行")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科技)
2、案件起因
(1)本公司2005年11月17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1月18日-2006年11月1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5月18日。
(2)本公司2005年11月22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1月22日-2006年11月22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1月22日。
(3)本公司2005年12月2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2日-2006年12月2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2月2日。
(4)本公司2005年12月5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6日-2006年12月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2月6日。
(5)本公司2005年12月8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8日-2006年12月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2月8日。
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湾西路的房地产[权属证号:北国用(2003)第803518号,北房权证(2003)第00051775号,北房权证(2004)第00061448号]为上述五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剩余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906,587.89元,利息8,928,126.07元(利息从2007年6月21日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裕华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裕华科技位于北部湾西路的房地产抵押物(即华联商厦及酒店)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农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及裕华科技下达了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2-0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工行”)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7年4月20日以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作抵押担保向工行申请1,9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至2008年4月18日),国发集团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以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本息,被告二也未按合同约定连带清偿贷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336,917.85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以后的另计);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2008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作出裁定:对被告二持有被告一的限售流通股11,720,000股进行冻结。
2008年6月19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了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的11,720,00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从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由于以上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008年8月29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2-0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就起诉本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被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10日。
本公司分别以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2)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房地产;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太合大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451,991.71元(利息暂记至2008年6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太合大厦,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
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价值27,451,991.71元的财产。
因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135万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2009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解除了对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的查封。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2-0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向交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19日),该项借款国发集团以持有本公司的53,488,120股限售流通股作了质押担保,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被告一从2008年3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宣告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7,000万元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1,475,345.85元(利息计至2008年6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被告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作出查封、冻结被告一、被告二价值7,150万元的财产和银行存款。2009年1月19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的53,488,120股限售流通股。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日期】:2009-02-0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6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被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69%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发”)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湖南国发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6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22日。湖南国发分别以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2)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房地产;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太合大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湖南国发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2,526,506.5元(利息暂记至2008年6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被告湖南国发贷款2,6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太合大厦,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
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