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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港澳资讯000628 更新日期:2009-07-02◇ 灵通V4.0
★本栏包括【1.最新公告】、【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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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9-03-31|08-12-31|08-09-30|08-06-30|08-03-31|
|每股收益(元) |-0.0270 |0.0510 |0.0200 |0.0180 |-0.0370 |
|每股净资产(元) |0.4500 |0.4700 |0.4400 |0.4400 |0.3800 |
|净资产收益率(%) |-6.04 |10.78 |4.54 |4.17 |-9.66 |
|总股本(亿股) |2.1948 |2.1948 |2.1948 |2.1948 |2.1948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1.5941 |1.5941 |1.7038 |1.7038 |1.7038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6006 |0.6006 |0.4908 |0.4908 |0.4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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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31 每股资本公积: 1.466 主营收入(万元): 17244.37同比减 -2.55% |
|09-03-31 每股未分利润:-2.064 净利润(万元): -590.85同比增 27.53% |
|★最新公告:07-02日刊登变更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03-12日*ST高新(000628)08年扭亏为盈。(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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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8年度 年末利润不 |【业绩预告】预计2009年半年度净利润约-8|
|分配(实施) |50万元(信息来源:2009-04-24 一季报) |
|【分红】2008中期 中期利润不 |★2009中报预约披露时间: 2009-08-25 |
|分配(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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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告】
2009-07-02刊登变更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公告
高新发展变更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公告
高新发展曾与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书,聘请方正证券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正证券与瑞士信贷共同出资设立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信方正为方正证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具有保荐机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方正证券已注销与投资银行相关的业务许可,方正证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移至瑞信方正,瑞信方正将承继原方正证券承担的保荐职责。
经公司、方正证券、瑞信方正三方协商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由方正证券变更为瑞信方正。同时,瑞信方正指定赵源先生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2.最新报道】
2009-03-12*ST高新(000628)08年扭亏为盈
*ST高新相比于前两家公司的盈利能力就显得相对差一些。2008年,*ST高新实现营业收入约10.9亿元,同比增长64.29%;实现净利润约1117.9万元,实现扭亏为盈;每股收益0.051元。不过,非经常性损益对*ST高新的影响偏大,约804.5万元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到净利润的72%。*ST高新表示,由于公司符合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申请的条件,公司向深交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申请。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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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9-05-14 | 成交量(万股) | 7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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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 累计涨幅达20% |成交金额(万元)| 57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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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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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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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翠柏路证券| 2036.35| 8.82|
|营业部 | |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中路证券营业| 1125.28| 1.62|
|部 | | |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西北街证券营业| 946.33| 472.46|
|部 | |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 861.29| 897.94|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路证券| 667.20| 144.47|
|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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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 861.29| 897.94|
|部 | |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 0.41| 672.09|
|业部 |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 341.61| 559.09|
|业部 | |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证券营| 4.51| 538.00|
|业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城路证券| 189.18| 491.73|
|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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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8-12-2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2001年9月2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滨江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滨江支行向托普集团出借人民币5000万元。我公司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托普集团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托普集团上述借款中的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公司为托普集团上述借款中的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5000万元贷款的一次性划付义务,但托普集团除依约于2002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归还了到期的两笔500万元借款和另一笔100万元借款外,余下到期的1900万元未偿还。工行滨江支行对已到期的1900万元和尚未到期的2000万元借款,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滨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
二、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公司在1,541.9502412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滨江支行承担2.494万元,托普集团承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本公司承担4.988万元。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持有异议,正积极准备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5月12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就高新发展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形成的诉讼事项作出终审判决。该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公司所有的记载在土地证号为成国用(1995)字第100号、成国用(1995)字第102号、成国用(1995)字第105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和书证号为成监0004763、成监0004764项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2500万元为限。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07年4月13日至2009年4月12日。
三、责令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公司再次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前述措施的价值金额以人民币1900万元为限。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387.755217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截止本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上诉债权受让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日,本公司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尚有剩余债务本金1226.883527万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本公司在2008年12月21日前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本公司在2009年6月20日前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226.883527万元及全部利息;
三、利息计算方式以原借款合同约定和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四、如本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长城资产有权对该债权要求法院立即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程序。
截止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万元还款义务。
【公告日期】:2008-10-08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本公司于2003年7月至8月,为聚友网络在农行武侯支行金额共计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的六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本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该六笔贷款2004年7月至8月陆续到期后,经债权人农行武侯支行和债务人聚友网络协商,达成了展期协议,展期时间为6个月,并由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健提供担保。展期半年到期后,农行武侯支行和聚友网络再次达成展期协议,对该六笔贷款办理了第二次、时间仍为6个月的展期手续。
第二次展期于2005年7月至8月陆续到期,由于聚友网络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武侯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健及本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本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提出了保全申请。
2006年11月22日公告,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川民初字第32号。该判决书涉及公司的内容如下:
一、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聚友网络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的1097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对聚友网络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的6000万元(该6000万元包含于前条10970万元之中)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3%的股份对本案3000万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公司承担部分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金额为11.4126万元。
对该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于近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做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对聚友网络向农行武侯支行的6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1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再次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前述措施的价值金额以人民币80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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