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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港澳资讯000557 更新日期:2009-06-30◇ 灵通V4.0
★本栏包括【1.最新公告】、【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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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9-03-31|08-12-31|08-09-30|08-06-30|08-03-31|
|每股收益(元) |0.3700 |-0.3900 |-0.0800 |-0.0449 |-0.0200 |
|每股净资产(元) |-0.3500 |-1.0400 |-0.8200 |-0.7840 |-0.7600 |
|净资产收益率(%) |- |- |-10.17 |-5.70 |-2.49 |
|总股本(亿股) |6.8613 |6.8613 |6.0501 |6.0501 |6.0501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5.9966 |5.9964 |5.9964 |5.6188 |5.6188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8647 |0.8650 |0.0537 |0.4313 |0.4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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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31 每股资本公积: 0.982 主营收入(万元): 115.15同比减-76.83% |
|09-03-31 每股未分利润:-2.334 净利润(万元): 25501.80同比增2329.39%|
|★最新公告:06-26日刊登预计09年上半年净利润约24,510.68万元,同比增长约|
|1,006.84%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06-26日债务重组相助ST银广夏(000557)中报预盈2.5亿。(详见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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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8年度 年末利润不 |【业绩预告】预计2009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
|分配(实施) |24,510.68万元,同比增长约1,006.84%。 |
|【分红】 2008-12-17 (实施)( |(信息来源:2009-06-26 临时公告) |
|以股抵债:公司向银川培鑫投资 |★2009中报预约披露时间: 2009-08-19 |
|定向转增81,126,370股股份,该 | |
|部分股份限售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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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告】
2009-06-26刊登预计09年上半年净利润约24,510.68万元,同比增长约1,006.84%公告
ST银广夏上半年度净利润约24,510.68万元公告
ST银广夏预计2009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24,510.68万元,同比增长约1,006.84%。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2009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是:2009年1月公司完成债务重组,将大量帐面负债与股票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所致,公司营业利润预计亏损约1,437.60万元。公司目前已无生产经营性资产,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最新报道】
2009-06-26债务重组相助ST银广夏(000557)中报预盈2.5亿
在停牌一个月后,ST银广夏(000557)在本月1日宣布中止正在筹划的资产重组。然而公司股价在调整两天后开始攀升,在随后7个交易日中演绎了6个涨停,本月头两周区间涨幅已逾21%。这对一家只能依赖重组解决当前困境的ST公司来说,为何有如此强势的大涨?
公司今日的公告或许能成为上述疑问的答案。ST银广夏今日公告称,预计公司今年上半年能实现净利润2.45亿元,同比大增1006%。 债务重组"帮忙"扭亏
2.45亿元净利润,0.36元的基本每股收益,对ST银广夏来讲,这是阔别数年的亮丽业绩--在一年前,ST银广夏2008年中期业绩还亏损2702.86万元,摊薄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有-0.039元。
能成功扭亏要归功于公司成功实施的债务重组。ST银广夏在去年11月18日提出"以股抵债"的债务重组计划,按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公司股份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股份来源为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转增股份所形成的公司股份。经部分债权人减免债务后,ST银广夏准备以该方式处理5.79亿元债务,约抵偿8112.64万股。
该事项于今年1月份实施完毕,8112.64万股股份已过户至8家债权人名下,ST银广夏总股本也相应由6.05亿股扩大至6.86亿股。公司得以将大量账面负债与股票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由此才带来净利2.45亿元的中期业绩。 持续经营能力仍欠佳
然而ST银广夏的股东却不能松口气,因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依然没有起色。ST银广夏在今日公告中表示,公司目前已无生产经营性资产,预计今年上半年营业利润将亏损1437.60万元。
事实上,ST银广夏去年能有3190万元的营业收入,全来自旗下葡萄酒业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然而公司持有的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股权在今年被法院拍卖,ST银广夏失去了最后一块生产性资产,该公司自一季度起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尽管ST银广夏在一季度依靠债务重组,获得2.55亿元净利,但以今日预告数额计算,公司在二季度有约1000万元的亏损,重组仍然是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唯一出路。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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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9-06-10 | 成交量(万股) | 66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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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 |成交金额(万元)| 33288.00|
| |交易日触及涨(跌)幅| | |
| | 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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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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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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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 474.46| 214.10|
|营业部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延安北路证券营| 413.13| 527.79|
|业部 | |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 378.09| 611.02|
|部 |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 370.53| 385.14|
|业部 |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四路证券营| 354.72| 5.04|
|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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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 378.09| 611.02|
|部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延安北路证券营| 413.13| 527.79|
|业部 |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 370.53| 385.14|
|业部 | |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山八路证券营| 220.48| 337.25|
|业部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路证券| 0.00| 301.20|
|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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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9-01-17 【类别】: 以资抵债
【简介】: 本公司计划用"以股抵债"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即按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股份来源为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公司股份。
本次拟处理的债务总额为114,104.39万元(截止2007年3月31日,包括因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公司已清偿10000.94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减免本公司债务41,038.67万元,东方资产兰州办和宁夏银行已与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拟减免本公司债务5,117.37万元,剩余57,947.41万元债务则按"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银广夏股份"的比例实施以股抵债,约抵偿8,112.64万股。股份来源为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
债务重组方案的操作方式:鉴于资本公积金转增只限于现有股东,各债权人无法直接获得股份。因此,公司将先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转增股份,再由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与各债权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将定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过户至相关债权人名下。
截止本报告书发布之日,公司与各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情况如下:
1、公司已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签订《债务重组协议》:鉴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依法享有本公司债权3,795.19万元,其中担保债权2,780.90万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依照其总公司文件,同意以截止2007年3月20日的3,795.19万元债权为基数,按照"每1.4股银广夏股权折抵10元债务"的比例,以本公司5,313,266股股份抵偿本公司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所负的债务。在抵偿股份过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3,795.19万元债务予以抵偿。
2、本公司已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银川营业部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5月依法受让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6,846.16万元的债权(本公司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华融资产和本公司同意以截止2007年3月20日债权本息6,846.16万元作为基数,按照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银广夏股份的方式抵偿天然物产对华融资产的债务。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酿酒公司已与宁夏银行(原银川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融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酿酒公司向宁夏银行借款1,000万元,截止2007年3月31日利息174.632551万元。宁夏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债务问题的批复》精神,同意免除酿酒公司1,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偿还责任;174.632551万元利息按照每10元抵偿1.4股本公司股票的方式予以抵偿。鉴于宁夏银行不具备持有股权的资格,抵偿的股份由宁夏融安投资有限公司代宁夏银行持有并管理。
4、公司已与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定向转增股份协议书》。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受让了中国农业银行17,817.62万元债权。作为对浙江长金承接原债务,解除本公司及原债务人债务负担的补偿,本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的规定以定向转增的方式向浙江长金发行本公司的股份。本公司根据协议向浙江长金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额以有关监管部门及本公司股东大会最终批准为准,该等股份数额与所承接的原债务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应当与同次定向转增中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相一致。
5、公司已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宁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中关村对银广夏向工商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的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中关村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北京中关村在2003年至2006年底期间合计为银广夏清偿了2,000万元。根据(2001)宁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银广夏应向北京中关村给付代偿款本息合计21,517,130元。为此,双方约定:北京中关村对银广夏的应收本息21,517,130元转为银广夏的股份,按第10元转1.4股的比率计算,共计转持银广夏股份3,012,398股。
6、公司已与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诉讼案达成和解协议。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就本公司拖欠其12,711,010元物业管理费事宜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武汉世贸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12,425,211元人民币。二、驳回武汉世贸物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66,768元,其余6,797元由武汉世贸物业承担。本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案二审过程中,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本公司与武汉世贸物业、武汉世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自愿以1100万元解决与武汉世贸物业、武汉世贸之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36号民中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除本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外,公司与武汉世贸物业、武汉世贸之间不再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银广夏采取以股抵债的方式解决上述债务,债折股比例以银广夏债权人会议同意拟定上报,并经最终审批确定的比例为准。
7、公司已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和兰州办事处签订《以股抵债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和兰州办事处合并享有本公司债权294,964,123.67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和兰州办事处同意本公司以253,790,440.06元债务为基数,按每10元债务折抵1.4股本公司股票的方式予以抵偿,共计折抵35,530,661股。在折抵股份过户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免除本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8、公司已与李有强签订《以股抵债协议书》。根据(2004)宁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李有强就借用其住宅作为投资和贷款抵押所形成的债务达成"以股抵债协议":双方确认本公司应给付李有强房屋价款本息合计6,830,549.20元。李有强同意将该笔款项转为本公司股份,按10元转1.4股的比率计算,共计转持本公司股份956,277股。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设定限售期,限售期限为12个月,即自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接受抵债股份的各债权人均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
此次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人中,浙江长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关湖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除本公司与浙江长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涉及关联交易外,与其他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均不涉及关联交易。
2009年1月16日,ST银广夏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形成的81,126,370股股份已由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过户至8家债权人名下。
根据公司与上述8家公司和个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公司对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外的52,953.21万元债务及连带担保责任自动免除,对东方资产兰州办事处的10,111.57万元债务(抵股数为8,391,885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35,530,661股中已包含此数)在解除股份限售后自动免除。
【公告日期】:2008-10-29 【类别】: 以资抵债
【简介】: 本公司日前与李有强正式签订了《以股抵债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994年3月,本公司借用李有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紫藤里2号住宅(评估价5,797,086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天津市广夏保洁制品有限公司(本公司原下属子公司),后天津市广夏保洁制品有限公司又用此住宅向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因该房屋产权先后两次被处分,已无法返还李有强产权。为此,李有强于2004年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有强房屋价款5,797,086元,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2004)宁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李有强就上述债务达成“以股抵债协议”:双方确认本公司应给付李有强房屋价款本息合计6,830,549.20元。李有强同意将该笔款项转为本公司股份,按10元转1.4股的比率计算,共计转持本公司股份956,27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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