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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港澳资讯000048 更新日期:2009-06-30◇ 灵通V4.0
★本栏包括【1.最新公告】、【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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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9-03-31|08-12-31|08-09-30|08-06-30|08-03-31|
|每股收益(元) |0.0029 |0.0924 |0.0590 |0.0560 |0.0060 |
|每股净资产(元) |-0.3990 |-0.5060 |-0.5400 |-0.5430 |-0.5900 |
|净资产收益率(%) |-0.73 |-18.26 |-10.96 |-10.30 |-1.08 |
|总股本(亿股) |3.9077 |3.9077 |3.9077 |3.9077 |3.9077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3.7985 |2.4363 |2.4363 |2.4363 |2.4365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1091 |1.4712 |1.4712 |1.4712 |1.4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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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31 每股资本公积: 0.111 主营收入(万元): 18710.17同比减-14.15% |
|09-03-31 每股未分利润:-1.531 净利润(万元): 113.51同比减-54.92% |
|★最新公告:06-27日刊登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04-01日ST康达尔(000048)遭小股东减持。(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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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8年度 年末利润不 |★2009中报预约披露时间: 2009-08-13 |
|分配(实施) | |
|【分红】2008中期 中期利润不 | |
|分配(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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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告】
2009-06-27刊登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康达尔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ST康达尔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和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董监事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09 年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罗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彪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罗爱华女士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彪先生、朱文学先生、林雪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朱文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聘任黄馨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
五、选举何光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2.最新报道】
2009-04-01ST康达尔(000048)遭小股东减持
ST康达尔称,其股东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3月31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92.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持股比例由13.14%下降至11.88%。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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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8-08-12 | 成交量(万股) | 5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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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 |成交金额(万元)| 1817.00|
| |交易日触及涨(跌)幅| | |
| | 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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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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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金华| 90.27| 159.11|
|街证券营业部 | |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 60.94| 0.18|
|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 60.00| 3.00|
|营业部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公园街证券营业| 43.19| 0.00|
|部 |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 38.23| 1.18|
|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金华| 90.27| 159.11|
|街证券营业部 |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证| 0.84| 67.89|
|券营业部 | |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车公庄大街证券| 0.00| 47.50|
|营业部 |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 1.93| 46.78|
|业部 | |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青年路证券营业| 0.00| 38.34|
|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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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9-04-11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于2004年7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峰公司”)、王建军、张志忠、刘忠明、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了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36号的应诉通知书。2006年7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本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收到该判决书,本公司对该诉讼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道歉。
1、诉讼原因:1999年1月28日,被告昱峰公司与原告中建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中建公司工程款1909.8万元,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及本公司是该工程的土地出让方。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昱峰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909.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王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4)判令张志忠、刘忠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胜诉,即本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6年10月27日,经中建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本公司的部分资产和控股子公司股权。
目前本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一起正在积极申请再审,本公司预计该诉讼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罚息及连带还款责任,最大可能影响是减少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1900万元。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0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于2007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
截止2008年2月16日,本案尚未判决。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009年4月8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公司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依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与本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出让给昱峰公司的土地比例,分别于2006年至2008年对该项诉讼事项合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5,277,264.32元。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故若本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该项诉讼产生的连带还款责任、利息及诉讼费用仍可能会减少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1300万元,但本公司将依法向昱峰公司和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行使追偿权。
【公告日期】:2009-03-17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于2005年5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受理通知书。
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2003年11月19日,本公司与农行布吉支行签订了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为一年,该笔借款由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按规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故农行布吉支行于2005年5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诉讼请求:
(1)本公司偿还农行布吉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62,750元(暂计至2005年4月20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农行布吉支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09年3月12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4月20日为人民币162,750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3、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23.75、财产保全费126,333.75元,共计人民币262,157.50元由本公司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公告日期】:2008-07-30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于2003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科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作出了案号为(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6号的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科抖公司相关财产。2005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号终审判决书,本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收到该判决书。
1、诉讼原因:2000年12月22日,本公司为科抖公司在建行深圳分行田背支行借款5960万元提供了担保,还款期限为2001年12月22日。借款到期后,科抖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本金5900万元,利息16,349,371.28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科抖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人民币贷款本金5900万元及到还清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债权人变更情况
2005年7月2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行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东方公司公告已经受让了建行深圳分行的上述5900万元债权。
2004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5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8月14日,经东方公司申请执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城法执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本公司的相关财产,根据该裁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的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本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事项的最大可能影响是减少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7500万元。
2008年2月25日,经过多次的积极沟通和协商,公司与科抖公司、东方公司、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其中,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是以新追加的担保人身份加入到《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四方确认,在(2006)城法执字第1016号案件中,截至2007年12月31日,科抖公司应偿还东方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8,472,289.60元,利息人民币4867万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154,033.72元及其可能产生的案件执行费用。
2、科抖公司承诺从2008年2月26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分五期向东方公司归还人民币5300万元。
3、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为科抖公司5300万元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若科抖公司按本协议约定任一期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科抖公司逾期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代科抖公司履行当期偿还义务。
4、东方公司同意在收到科抖公司支付的本协议约定的5300万元款项后,视同科抖公司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并免除公司对东方公司所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08年6月15日,根据2008年2月25日本公司与科抖公司、东方公司、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约定,科抖公司和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已偿还了5300万元的债务,完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
因科抖公司、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了债务5300万元,东方公司按约定免除本公司在(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号判决书中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约3,635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公告日期】:2008-07-30 【类别】: 仲裁事项
【简介】: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08年6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截止08年6月12日本公司尚欠兴业银行本金8000万元,利息4,722,653.12元,合计84,722,653.12元。
诉讼请求:
(1)裁决本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兴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本金8,000 万元、利息4,722,653.12 元(暂计至2008 年6 月12 日)及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全部欠息。
(2)确认兴业银行对本公司出质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享
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对质押权利进行处置。
(3)裁决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女士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公司预计该项仲裁可能产生的仲裁费用、罚息等将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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